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对违反《尿素出口自律公约》企业的惩罚办法

为了维护国内尿素行业正当利益,树立我国尿素在国际市场的形象,提升中国尿素国际竞争力,根据WTO贸易规则、《反不正当竞争法》、《反垄断法》、《尿素出口自律公约》相关规定,全体尿素出口协调机制成员单位特制定本办法。 

  第一条   对于违反《尿素出口自律公约》的尿素生产企业,要对社会公布,情节严重的向国家有关部门报告,建议国家取消其享受的化肥优惠政策和国家化肥淡储资格。 

  第二条  对于违反《尿素出口自律公约》的贸易企业,要对社会公布,禁止氮肥生产企业与其进行出口交易。情节严重的向国家有关部门报告,建议国家取消其享受的化肥优惠政策和国家化肥淡储资格。 

  第三条   中国氮肥工业协会为本办法的仲裁机构,受理社会投诉并负责对外信息披露,投诉电话:010-82032806、010-82032099,邮箱:cnfia@vip.126.com。 

  第四条  本办法归尿素出口协调机制秘书处进行解释,自2014年7月22日起开始执行。
( 责任编辑:郑文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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