对违反《尿素出口自律公约》企业的惩罚办法
第一条 对于违反《尿素出口自律公约》的尿素生产企业,要对社会公布,情节严重的向国家有关部门报告,建议国家取消其享受的化肥优惠政策和国家化肥淡储资格。
第二条 对于违反《尿素出口自律公约》的贸易企业,要对社会公布,禁止氮肥生产企业与其进行出口交易。情节严重的向国家有关部门报告,建议国家取消其享受的化肥优惠政策和国家化肥淡储资格。
第三条 中国氮肥工业协会为本办法的仲裁机构,受理社会投诉并负责对外信息披露,投诉电话:010-82032806、010-82032099,邮箱:cnfia@vip.126.com。
第四条 本办法归尿素出口协调机制秘书处进行解释,自2014年7月22日起开始执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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